“禁槍”繞不開的暗礁:槍支多寡與犯罪率關系并不明確
美國每年有三萬多人死于槍擊事件,禁槍立法運動基于這樣一個對很多人來說都是顯而易見的理論,即社會上流動槍支愈多,死于槍擊事件的人就愈多。但這個顯而易見的理論卻很難經(jīng)得住推敲。研究表明,社會上槍支多寡與犯罪率的關系并不明確。
華盛頓曾經(jīng)實行了32年之久的禁槍令,謀殺率非但未減反而明顯增加。更令人百思不解的是,愈是嚴格禁槍的地區(qū),犯罪率居然愈高。2007年哈佛法律與公共政策雜志研究報告發(fā)現(xiàn),世界上人均槍支最多的七個國家,年謀殺率是十萬分之一點二;而人均槍支最少的九個國家中,年謀殺率卻是十萬分之四點四。不過,這些統(tǒng)計也不能證明嚴格禁槍或人均擁槍率同犯罪率增高何為因果。由于無法在理論與實際上證明民眾擁槍率高導致犯罪率增加,禁槍運動積極分子長期來便力圖說明憲法并未規(guī)定普通美國人都有權擁有槍支。
擁槍派的軟肋:是“人民”還是“民兵”
在禁槍派苦于找不到事實根據(jù)的時候,擁槍派賴以為生的憲法條文也模糊不清,充滿爭議。在擁槍派中,勢力最大的美國全國步槍協(xié)會堅持反對禁槍。該組織自1871年于美國成立,是美國最古老并持續(xù)活躍的民權組織,擁有400多萬名會員,被稱為是美國最強大的非政府機構組織,掌握大量選票和游說資源。
在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中,對個人擁槍權規(guī)定如下: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槍支)的權利不得侵犯。
過去兩百多年來,美國人一直未弄明白,憲法第二修正案這段含糊文字中所指的“人民”,究竟是指普遍意義上的人民,還是特指前文所提保障各州自由安全不受聯(lián)邦侵犯的州府“民兵”。這就給禁槍運動以口實,該運動稱自己并不反對紀律良好的民兵持有槍支,但反對全民持槍而不加管理。
兩派爭論的是管制與否而非禁止與否
美國是世界上私人擁有槍支最多的國家,槍支泛濫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但是在美國,對于槍支問題的辯論,主要集中于如何管理,而不是禁止。在美國大約有4成左右的民眾支持槍械管制,但是絕大多數(shù)反對禁槍。2004年特里競選總統(tǒng)時播放的競選廣告是“抗槍打獵”,但特里其實是20年如一日投票支持管制的,但他從不說禁槍。
美國主張槍支管制的人各式各樣,卻幾乎沒有人要求法律徹底杜絕私有槍支,他們的各種立法建議旨在控制什么人可以買槍、對武器和武器擁有人實行注冊、設立更嚴格的取得手槍的訓練標準、以及對公民個人可擁有的武器種類給予限制。所以,大部分“禁槍”的輿論也只是在呼吁為槍支管制“立法”,而非徹底禁槍。
最高法歷史性判決:“人民”有權持槍,管制違憲
面對百年來的爭議,擁有最終裁判權的美國最高法院卻仍然堅持法律的消極性,不主動介入。直到2003年,在華盛頓為聯(lián)邦法院辦公樓站崗的安全官迪克•赫勒對這項禁令提出質(zhì)疑,將哥倫比亞特區(qū)告上法院。2007年11月,美國最高法院決定同意受理哥倫比亞特區(qū)華盛頓禁手槍令是否違憲法一案。這是最高法院近70年來第一次審理類似案件。
這次,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對于個人是否有權擁有槍支作出了明確裁決。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票裁決,第二修正案的持有和攜帶槍支權,是泛指所有的美國人(重罪犯和精神病人除外),為此華盛頓地區(qū)近乎全面禁手槍案違反了憲法。最高法院一槌定音,全面禁槍此路走不通。
不過,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格利亞撰寫的多數(shù)意見書指出:本次裁決并非給擁槍權開了一張絕對的空白支票,不能被看作是與長期以來的立場相對立,即重罪犯和精神病患不得擁槍;在敏感地區(qū)如學校和政府大樓不得攜槍;以及販賣武器時必須遵守法律。